为规范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天津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村民以宅基地换房建设并管理示范小城镇工作,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是指村民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标准置换小城镇中的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建设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的小城镇。《办法》明确了基本原则、规划管理、宅基地置换管理、审批程序等,对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进行了全面规范。
据介绍,示范小城镇建设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村民意愿、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示范小城镇应当科学规划、特色设计、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宜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