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大型商业公共场所使用音乐作品无须对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付费,如果广播权和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修法中确立,这方面“免费的午餐”将被终结。反之,广播权和表演权再得不到确立,中国的音乐产业将难以为继,无力创作经典传世之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自7月31日结束公开征集意见后,现在进入国家版权局 “定向征集意见”阶段。
“定向征集意见”,就是国家版权局将组织版权保护各利益主体的代表面对面进行集中讨论,争取形成共识,并在第三稿中加以体现。所以,对于各利益主体来说,也到了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时刻。
各利益主体都会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要向国家版权局提出来呢?带着这样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理事长臧彦彬,他告诉记者,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中得以确立,这让深陷低谷的中国音乐产业看到了曙光。
广播权和表演权急需确立
臧彦彬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第39条规定,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其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唱片制作人或公司录制的歌曲等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被商场、机场等机构在公众场所播放时,播放者应当付费给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通常指唱片公司)。
臧彦彬表示,基于国际上广播权和表演权的情况以及中国音乐行业的现状,我国急需确立广播权和表演权。他说,在此次修法之前,行业组织、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早就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呼吁国家为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赋予录音制作者这两项权利。
法定广播权和表演权是国际潮流
臧彦彬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国际社会来看,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已经成为国际潮流。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简称WPPT)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广播权和表演权的相关规定,这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香港和中国台北,还有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实际上,只有极少数的几个国家还没有这两项权利。
目前有一种观点是,我国在加入WPPT时,对WPPT第15条进行了保留,即未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从广播和表演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因此,我国无需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进行保护。而实际情况是,我国加入WPPT时,由于当时我国的著作权法因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为了能够尽快加入WPPT,不得已而对这一条进行了保留。如果以对WPPT第15条(1)进行了保留为由而拒绝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和表演报酬权,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
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表明,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音乐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提供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球广播权和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增长了4.9%,达到9亿美元,占到唱片公司2011年总收入的6%。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巴西、澳大利亚和美国,增长尤为强劲。美国表演权收入占世界首位,2011年唱片公司这方面的收入更是猛涨了45.9%。这其中美国表演权管理公司Soundexchange功不可没,它帮助确保音乐使用者和商家为音乐支付合理的费用。而数字和在线服务,比如Pandora、SiriusXM、有限电视和网络流服务的增加也带来了一定的收入增长。拉丁美洲的增长也很值得一提,增幅达18.4%。巴西作为该区域最大的市场,增幅达14.1%。亚洲的马来西亚、新加坡、台湾地区和泰国在两权收入的增长亦表现不俗。这方面收入的增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实体唱片销量下滑对唱片产业带来的影响。比如我们的邻国日本,2011年虽然受地震和经济低迷的影响,其两权的收入下降了1.8%,但是日本表演权方面的收益仍高达1亿美元,仅这一项的收入就高于我国实体和数字音乐贸易额的总和。
臧彦彬说,从收费的具体操作来看,国际上,广播和公共表演获得的收入一般是由集体管理组织为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收取。这些协会从获得了公共表演许可证书的商家收取版税。而各广播组织或商家一般会为所使用的所有唱片支付年费,而费用的多少取决于其客户的规模或商家当年的收入。之后,集体管理组织再在权利人之间进行收入分配。实际证明,这种建立在企业对企业层面上的机制非常高效、成本很低且不需要政府的执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