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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在充电时发生火灾,张某认为产品存在缺陷将生产商江苏某车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生产商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近日,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
张某称,2016年11月30日2时许,电动三轮车在充电时因线路故障导致充电器起火,火势蔓延造成存放的五金、装潢用品不同程度损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电动车位置,起火原因为电器线路故障。张某认为,电动三轮车的充电器系缺陷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商应当赔偿张某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受害者应举证证明使用了缺陷产品,并证明使用缺陷产品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本案中消防部门认定起火点为电动车位置,但没有具体定性为充电器,且张某也未提交该充电器的实物,因此不能证明火灾发生时张某使用了涉案车辆的充电器,更不能证明起火点就是充电器。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为电器线路故障的结论,也不能直接推定是涉案电动车的充电器发生线路故障。因生活中符合电器的用品范围较广,尤其是充电器充电时连接的插头、电源插座、电源线等都属于电器范畴,在没有物证的前提下,不能推断电器线路故障一定为涉案电动三轮车的充电器的线路出现故障。因此,张某在本次火灾事故中虽然遭受了损害,但因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不能证明与涉案产品具有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如要求损害赔偿,则不仅要对受到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还应举证所受到的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具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