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电IPO被否,震惊了整个广电圈,视频行业或将集体无眠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20时26分30秒

    【慧聪广电网】11月底,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广数媒)IPO被否,一时在视频圈引起轩然大波。

    作为以IPTV为绝对主营业务的重广数媒IPO被否,是单个企业的偶然事件,还是产业逻辑导致的必然,这是一个必须弄清楚的问题。

    毕竟,以IPTV为主导业务、排着队筹备上市的广电新媒体公司,除了重庆之外,还有山东、河北、广东等不少地方。

    毕竟,就在刚刚举行的第五届网络视听大会上,广东南方新媒体透露,其计划于2017年12月份提交IPO审核,而芒果TV通过注入快乐购而实质性上市也是刚刚发生的案例。

    有的通过,有的不通过,证监会的逻辑标准是什么,又代表了什么样的风向?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很多人因为这个IPO被否都睡不好觉了。

    证监会发审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包括5点意见,在就这5点意见进行具体解读之前,常话短说根据多方咨询,并就自身理解,先简单做个总结:

    1、IPO发审趋严是大的趋势,证监会吹毛求疵的案例只会越来越多,杜绝企业带病上市,而业务结构、盈利模式、关联交易等显然成为重要的评价因素。不幸的是,以IPTV为主营业务的广电新媒体企业都占了。其实不仅仅是广电新媒体企业,在目前IPO审核机制下,广电运营商的上市也只会越来越困难,毕竟用户流失和低速增长是怎么也不太能圆过去的硬伤。抱有侥幸的“公关”心态可以休已。

    2、证监会对用户归属权的认定值得广电业界审视和警惕,即通过电信运营商传输额用户应该是电信的,而不是播控平台的。合理还是不合理,这里很难判断,除非政策真的能完全落实电信运营商仅为传输通道的角色,但这在监管执行上不现实,在市场游戏上更不现实。对于广电新媒体企业而言,唯有继续优化调整业务结构,培养独立的市场竞争力,真正形成对用户的主导控制。

    3、既拥有当地IPTV播控牌照,又拥有全国性OTT牌照的广电新媒体机构似乎更容易在逻辑上讲通,这代表着更具有潜在的增长空间和独立运营能力,但这也要看具体的操作方式。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与IPO更容易通过审核,芒果TV走的就是这条路。

    4、在IPTV已经拥有1.2亿用户,部分省份的IPTV用户已经超过有线电视用户规模的背景下,无论是广电新媒体企业,还是广电运营商,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同业竞争质询,这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无论是通过网台合并的方式,还是通过更高层面的监管协调,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1、牌照

    1、发行人不直接拥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独家授权,发行人拥有重庆IPTV分平台牌照和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牌照中有关经营性业务的运营权。报告期,发行人IPTV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基础业务,按照行业政策法规要求,基础业务主要由中央IPTV总平台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和公司采购或合作的视听节目内容等资源组成,IPTV节目内容经重庆IPTV集成播控平台审查后传输给电信运营商。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为电信运营商而非IPTV终端用户,重庆电信是发行人的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50%。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资产是否完整、业务是否独立,是否拥有独立的市场运营能力;(2)是否对实际控制人构成重大依赖;(3)发行人如果无法获得重庆广播电视集团的授权或独家授权,是否能够保证业务延续。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点评:

    1)无论是从业务还是从资质角度,证监会怀疑重广数媒的独立性不强,对相关方的依赖度较高,从而怀疑其独立的市场运营能力。

    2)重广数媒的播控角色更多是通过行政许可来获得,网络视听许可证并不是其中的关键,当然也很重要,证监会担心这其中授权是否具有持续性。事实上,目前许多网络视听许可证都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并不是太严重的问题。最新的监管案例是,广电总局在2016年5月份对网络视听持证企业挂牌新三板做了详细要求,需要通过其前置审批,但从公开信息来看,都予以放行了。【重磅】广电总局再发新规:网络视听企业新三板挂牌必须审批,否则吊销牌照(内附通知全文)

    3)证监会并不认为IPTV用户为重广数媒的用户,后者的客户应该为电信运营商,潜台词就是电信拥有IPTV用户。如果这一认定逻辑成立,对于广电新媒体机构将非常棘手,特别是对于只拥有当地IPTV播控平台的广电新媒体机构,很难摆脱大客户集中度过高的问题。

    2、同业竞争

    2、根据重庆有线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重庆有线的业务类别包括电影、电视剧、娱乐等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

    从终端用户看,发行人IPTV业务与其实际控制人下属的重庆有线的有线电视业务的终端用户都是重庆区域的电视机终端用户;

    从提供的服务内容来看,均属于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并基于终端用户的需求开发增值服务。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2)重庆有线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与IPTV内容集成运营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3)发行人的关联方是否已取得宽带业务资格;如果取得该资格,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方法、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点评:

    1、重广数媒与重庆有线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证监会要求解释同业竞争问题,双方业务是否存在重合问题。这里有2个维度,单就电视终端角度而言,两家肯定存在竞争。但就网络视听角度而言,两家的竞争性并不明显,虽然有消息称重庆有线在2014年传出申请互联网电视内容牌照,但似乎后来这张牌照的使用权给予了重广数媒。而证监会的态度似乎更在乎后者,即网络视听角度的判断,但又要求说明重庆有线的宽带业务对重广数媒IPTV业务的影响,稍微有点混乱。

    2、众所周知,重庆有线也在积极筹备IPO,所有证监会对此问题的关注不仅会影响到重广数媒的IPO进程,亦会影响重庆有线的IPO进程(躺枪的感觉有木有),必需要就同业竞争给出合理解释。

    3、从全行业的范畴来看,全国各地有线网和广电新媒体大多数都归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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