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4月29日下午,笔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系山东省首部有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该管理办法明确了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了高层建筑消防设防标准、新增了19类处罚规定,堪称史上最严。
明确各阶段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在设计施工阶段,《办法》规定设计单位必须按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备案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按审核合格或备案的消防设计组织施工,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在竣工验收阶段,《办法》规定高层建筑竣工后,必须经消防验收或备案。同时,为了提高建筑质量,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办法》首次明确建设单位对以下四种情形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已经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买受人;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出售;依法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对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办法》以“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为原则,规定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于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业主应当与使用人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业主和使用人作为共同责任人;对高层建筑内入驻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也应对自身管理负责,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
针对多家合用建筑创立推行统一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同一高层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主、使用人应与统一管理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合同可以单独签订,也可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作为附加条款或内容予以明确。合同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档案资料留存与交接、相关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提高特殊群体、民生事项设防标准
为了保护好特殊群体的消防安全,《办法》特别规定了高层建筑内的老年公寓、福利院、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在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办法》对涉及民生的事项提升了设防标准,主要是对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人活动场所设置楼层、开发商出售的精装住宅房装修材料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作了规定。《办法》规定,幼儿园、游乐厅、少儿培训机构等未成人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高层建筑地下及四层以上,并应当设置单独出入口;建设单位出售的精装修高层居住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选用经法定检验机构合格的装修材料,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引入社会化和信息化监管手段
《办法》引入了第三方监督机制,规定高层公共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修保养、检测;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从重惩处违法行为
为充分体现对高层消防安全的从严管理,对条文中所涉及的行为,逐一明确、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共设定处罚34条。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以最上限直接进行引用;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需要补充细化的,按照最高限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对19类上位法没有明确的行为新增了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