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8/14:41
编号:CNCA—02C—023:2002/A1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4-05-01发布2004-08-01实施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
3.认证模式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2型式检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的变更
5.3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标志加施
7.认证收费
附件1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2消防车送样清单
附件3(一)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二)消防车主要总成件、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4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
附件5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消防车。
2.术语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一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一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消防车的分类见GA114《消防车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认证模式型式检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4.1.1.1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不同类型车辆是指GA114-1995《消防车型号编制方法》中规定的不同结构特征的消防车)。
4.1.1.3专用装置主要结构及总成不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如罐体结构,消防泵、消防炮参数等有两处及以上不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