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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难层(间)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2.常见类型:敞开式、半敞开式、封闭式。
3.设置位置: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4.面积指标:净面积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可按5人/㎡计算。
5.安全疏散: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可供疏散。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
6.防火构造要求:
1)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在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2)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兼做设备层:
1)各种设备、管道竖井应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2)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通风与防烟系统: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门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9.消防设施: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消火栓和消防卷盘、防烟设施。
2、病房楼的避难间
1.设置条件:高危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
2.设置位置: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合用前室不适合作避难间。
3.可供避难的面积: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计算;
4.消防设施:避难间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
5.避难间兼做其他用途: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下沉式广场
1.开敞区域规模: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3m;
2.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得少于1部,总净宽度不得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广场防风雨棚:防风雨棚不得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要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得小于室外开敞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得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设置;
4.使用功能: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得小于169㎡。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4、检查方法
1.避难层(间):测量可供避难的使用面积,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
2.下沉式广场:实地测量可供疏散的净面积、直通地面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时,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