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强制火灾公众责任险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8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4时52分47秒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许多城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和娱乐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比率低于10%。虽然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极低,然而这些地方频发的火灾事故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却触目惊心。2004年2月15日,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死亡54人、70多人受伤,作为火灾事故责任方的中百商厦没有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向每位遇难者亲属赔偿了人民币8万元和为遇难者支付抢救、治疗费用,共计400多万元。如果说这起事件的责任人不是中百商厦这样有实力的大商家,或者说一旦事故责任方无力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谁来补偿?2002年6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蓝极速网吧火灾造成25人死亡,网吧经营者被判入狱,无力赔偿难道不足以为戒吗?1995年10月,公安部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写进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然而,因为缺乏强制性措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并不广泛。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该《解释》实施后,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明显增大,其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这将促使社会经营主体或个人寻找转嫁风险途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各类责任保险成为了首选方案。2005年1月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昊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国保监会今年将研究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这将使得公共聚集场所出现火灾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却因为没有上保险得不到赔付的情况有望得到扭转。同时,也将真正保障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必要性

    目前,公众场所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依据相关法律,火灾事故发生后,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存在故意行为或过失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在火灾事故中,经营者或所有者往往本身也遭受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资金不充裕,有的经营者或所有者为了逃避责任甚至采取隐匿、外逃等手段;二是政府财政。政府财政提供赔偿带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由于财政资金具有计划预算性质,因此可用于突发性火灾事故赔偿的资金量有限;三是保险赔偿。在公众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后,一旦发生火灾保险事故,受害人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由于保险基金基于精算基础,因此可以保证赔偿资金及时性,所以利用公众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其火灾事故的补偿机制,可以保证补偿资金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是三种补偿机制中相对较好的一种形式。

    从经济学理论上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是具有一定正外部性的产品。公共聚集场所经营者在投保该险种后带来的社会效益明显高于保险机构自身的经济效益,这种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的消费规模,如果仅由市场选择来决定的话,往往并不为市场所认识和接纳,低于社会所必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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