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学技术咨询中心消防科技咨询部专家组专家,原北京消防局高级工程师
杨渭根
最近,人大法工委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作为一名长期在公安消防战线工作的老同志,拟对修改草案中的若干问题与朋友们作些探讨:
一、历史回顾
从1951年12月公安部在治安行政局(三局)一处设立交通消防科(六科)起,1953年5月公安部三局设消防处(六处);1955年11月10日经中央批准公安部成立消防管理局,列为公安部十七局,下设:办公室(含政工)、一处(消防监督)、二处(战斗勤务)、三处(技术装备);1958年消防局由第十七局改为第七局。至今半个多世纪以来,公安消防战线随我国的经济恢复、五年计划到改革开放进入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公安消防战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消防法制建设看,从1957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6次会议批准由周恩来总理签署的《消防监督条例》至1984年5月13日第六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到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我国的消防法制建设同样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我国经济、科学、文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从1998年《消防法》颁发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阶段,对《消防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二、当前社会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和从《消防条例》及《消防法》颁布以后的二十多年中,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断健全与完善,大大促进和保护社会建设安全健康发展;同时,笔者也认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避免地也存在一些问题或阻碍消防事业的发展,据个人观察及社会的反映,当前社会消防工作中存在以下比较突出的若干问题,建议通过《消防法》的修订与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使我国社会消防事业更好、更健康地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奠定更好的消防安全基础。
(一)消防宣传还有死角,执法不严比较普遍。如:常有电话问救火要不要钱;一些单位发生火灾报警时要逐级请示,火灾损失要层层审批;有的建筑表面看似有自动喷水灭火(有喷头),但未安装供水管道;有位从南方到北京投资的企业人士当众说:“消防设备就是糊弄消防部门的”(当时墙上已挂消防验收合格证),他还要求某监理公司对其原未作监理的项目提出监理证明,被当众拒绝;有些南方的设计、装修单位在北京研究工程设计时说,北京对工程设计要求严格,这是应该的,我们那里就不严;业内人士还反映,有的不到现场进行测试,就开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二)火灾统计不实问题长期存在,影响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怕处罚;火灾损失层层剥皮,损失几百万、几千万报几万、一二十万或以设备事故了之,为什么,怕追究责任(单位、上级、管理部门都相似);火灾死伤有指标,东区死的,可迁至西区,死的还可以变活,如此并不罕见。火灾少报、损失少算,自然影响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各地消防站(队)等基础设施达标较少,消防站点数量与消防车辆装备与发达国家和香港等仍有较大差距。
(三)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总结大火经验教训,对消防工作方针研究不足。按照科学观点和全面风险管理原则,对于社会、对于城市而言,火灾时刻都可能发生,但只要认真进行防控,火灾是可以被遏制的;对于已经发生的火灾,特别是大火和特大火灾,全面总结其经验教训,对于有效预防火灾、制定完善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规定以及提高扑救火灾的技术战术水平,减少火灾损失与减少人员伤亡均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感到若干年来比较过去(上述两方面)相对不足,就震惊全国的乌鲁木齐特大火灾而言,至今未能见到有关部门全面总结报导材料;此次《消防法》修订草案,在重点工程的建审问题上所反映的问题,体现了对消防工作贯彻不力或存在某种片面性或受某些“理论”的影响,继续下去,可能对新时期消防工作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四)城镇总体消防安全亟待提高。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不高(仅约45%左右),当前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城镇消防总体安全十分重要,它涉及城市建设方方面面,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建审人员用心把握,与城市规划、供水、供电、供气、防灾减灾等各部门协调配合,提高整个城市的总体安全度。这方面的问题不断呈现,如我国中原腹地的一座中等城市,原来的化工企业处于城市边缘地带,但随着城市的迅速发展扩大,易燃易爆有毒化工设施逐渐居于城市中心区域,严重威胁城市总体安全,这种情况可能不是个案;再如南方某省城开发区的一外资企业,消防验收合格了,但该企业车间内存有许多可燃物,又与车间办公区相连。该厂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也无接警纪录(仅在厂区的门卫室设一壁挂式控制器,有人兼管),这种情况怎么能真正保障开发区重要企业的消防安全。
(五)古建文物的灭火设施亟待加强。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古建筑内大多没有灭火设施,不能及时扑灭火灾,不少古建筑被毁于火海。
(六)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进一步充实提高,建审队伍应当不断增强。
二、对《消防法》修改草案的若干建议
1、草案第十四条,关于公安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完全赞成。其实,北京市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公安派出所就开展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现在经济发展了,建设任务加重了,像居民家庭装修,社区建设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交由公安派出所管理。
2、草案对于军事设施(第四条)提出公安消防机构协助。我们认为基本可以。因为军队的机关圣火设施大多建在城镇,是城镇建设的组成部分,而且像部队的文化、医疗等设施现在大多已面向民众,因此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协助军事部门是有群众基础的;也是城镇总体消防的组成部分。北京市从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我们重点防火科(处)、建审科(处)在这方面都已协助军事部门作了许多工作。但是我们感到在文字上需要进行必要修改。建议改为“军事部门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军事部门的生活、文化、医疗等公共设施,公安消防机关可以协助”。(我们认为像军队的居住区、影剧院、俱乐部、礼堂、招待所、宾馆、医院等均可列为协助内容)
3、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建筑设计审核工作,草案将此项工作交由中介机构负责。我们认为这样修订违背了消防工作的方针,严重影响防火工作。根据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进一步加强这项重点防火监督工作的基础——建审工作。实际上,重点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是与重点消防监督工作向配套的重要工作,是消防基础性工作之一。建设工作极为重要,中介机构无法取代。它涉及城镇总体规划布局的消防安全;涉及城镇建设的方方面面;涉及国家和地方一系列的重点经济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和党与国家、机关团体相关重要工程以及某些历史时期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消防安全,关系重大;这些工程竣工后又往往都是各地公安消防机构重点监督管理的具体单位;因此,如果我们不在源头上(设计建设阶段)把关,到竣工及工程验收阶段再去处理“生米做成熟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将工程建设中的种种矛盾直接转嫁于政府(首先是消防本身),必将造成严重后果,特别是影响到各级政府的公信力。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不能重走环保和医改“以市场为导向”所走的错误,应当吸取公立医院进入市场、“以药养医”带来的严重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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