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汽车反垄断调查展开:包括韩系轮胎企业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7时56分23秒

    慧聪化工网讯:继奥迪、克莱斯勒、奔驰等汽车品牌接连被处罚后,汽车业反垄断再下一城。

    9月10日上午,广东省发改委宣布,对东风日产及其经销商汽车垄断案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罚款1.233亿元,对广州地区17家经销商罚款1912万元,总计1.4242亿元”。东风日产垄断行为的罚款金额成为目前为止仅次于奔驰、奥迪的汽车业第三大单一品牌罚单,而高达17家区域经销商集体受罚的范围之广,更创下目前为止汽车反垄断领域对经销商处罚的最大规模。

    事实上,早在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在反垄断调查发布会上披露克莱斯勒、奥迪两公司垄断案处罚公告的同时,曾表态已对奔驰及另一家位于广东的日系汽车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显然,当时并未透露品牌名称的这家“广东日系车企”所指的正是东风日产。

    截至目前,涉及汽车业垄断行为的处罚金额已超过20亿元,而在这背后,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汽车领域的调查仍在加速展开。“目前包括一家韩系轮胎企业在内的多家配件企业及一家整车企业正被调查。”一位接近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消息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

    事实明晰

    “从去年8月起开始调查,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后,案件事实清晰,流程完整,到了可以发布的节点。”一位参与东风日产垄断案调查的发改委反垄断局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继奥迪、克莱斯勒、奔驰3家汽车企业之后,东风日产成为第四家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汽车整车企业。

    与此前汽车企业垄断行为相似,东风日产的垄断行为也主要表现于对旗下经销商的纵向垄断行为。

    “2012年至2014年7月,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的网上、电话和营业厅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并于2013年对违反价格管控措施的广州经销商进行处罚。”9月10日,广东省发改委披露。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中,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汽车企业对区域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固定汽车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9月10日,长期关注反垄断领域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士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东风日产旗下广州区域经销商之间也同样涉及横向垄断行为。在广东省发改委去年8月对东风日产及旗下经销商展开调查的过程中,东风日产广州地区经销商价格联盟形式的违法行为逐渐浮出水面。广东省发改委披露,“自2012年4月至2014年7月,广州区域经销商在东风日产广州地区协力会组织下,多次召开会议,达成并实施了相关车型价格的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联合抵制交易。区域协力会商讨价格、固定区域价格的做法,本身就是一种横向垄断方式。”在魏士廪看来,一般情况下,经销商层面的区域协力会价格同盟也经常存在整车企业参与或默许。如果整车企业与经销商存在横向和纵向垄断的混合行为,会加重排除限制竞争的叠加效应,在垄断行为判定中也属于影响和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之一。

    不过,本报记者了解到,由于东风日产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主动且积极的整改措施,广州地区经销商也停止了价格协商,废除了价格协议。也因如此,在反垄断调查和罚单的裁量过程中,宽大与豁免规制已在执法过程中纳入考量范围。最终,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省发改委决定对东风日产处以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3%的罚款,计1.233亿元;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经销商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2%-4%的罚款,计1912万元。在此之前的奥迪、克莱斯勒和奔驰及其旗下经销商的处罚比例区间在1%-7%之间。

    完善规则

    在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大刀阔斧规范和整治汽车业垄断行为的同时,现有反垄断法律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

    今年6月12日,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宣布针对汽车业的首个“反垄断指南”正式启动草案制定工作后,汽车反垄断指南筹备组向全国汽车企业及零配件集团、供应商和经销商发放第一轮问卷调查。随后,在8月7日召开的“汽车反垄断指南”第二次起草会议上,包括奔驰、宝马、奥迪、大众、通用、吉利、比亚迪等在内的主流整车企业,博世、马勒等大型跨国零部件制造商,国机、利星行、广汇等经销商集团悉数出席,就汽车反垄断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观点碰撞。

    在参与“指南”起草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苏华看来,反垄断领域相关法规有进一步优化的客观需要。“《反垄断法》豁免规定的基本设计更为适用于横向协议。对于纵向协议的实体规则和豁免规则有待分别进一步建立和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亦建议,“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在纵向限制方面只规定了与价格有关的行为,但实际上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包括数量、地域和市场划分等非价格类垄断行为,还需要通过‘指南’做进一步细化。”

    法律体系的不尽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汽车企业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是垄断。“目前大部分汽车企业的理解还有一些偏差。”苏华坦言,“让很多厂商困惑的是对经销商的最高限价并不是不能做,但最高限价在实际执行中不得转化为固定转售价或限定最低转售价。‘指南’将对纵向价格问题做出细化指引,解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思路,以此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合规确定性。”

    但对于要求用《反垄断法》规制经销商低于成本价卖车的呼声,苏华亦坦言,“不能什么问题都往反垄断的筐里装。”在苏华看来,《反垄断法》禁止的低于成本价销售以经营者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禁止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但构成要件和处罚规则不同。“整车厂和经销商应对照三部法律的规定,判断经销商低价卖车等具体情形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一部法律。”

    发改委反垄断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亦坦言,“‘指南’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目前我国汽车市场面临的所有问题。‘指南’需要去解决与《反垄断法》有关的问题,一是明确反垄断执法机关的关切点,第二就是建立汽车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竞争的问题。”

    继续打虎

    “近两年来汽车业集中爆发了一些垄断问题,仅处以罚款而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并不能实现反垄断的立法目的。”发改委反垄断局人士对本报记者坦言。在此思路下,接连落地的罚单背后,汽车业反垄断更将进一步渗透到整个产业格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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