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花式”漏水引发邻里纠纷 楼下如何索赔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10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8时13分36秒

    慧聪涂料网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楼里各种便利生活的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等越来越多,难免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漏水的情况,而一旦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审判的民事诉讼案例中,因漏水产生的相邻纠纷也频现,其中房屋的房主、租客、物业公司等都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1:水淹楼下租客自愿分担责任

    家住李沧区峰山路的任先生将楼上的租客孙女士和房主耿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楼上漏水给他造成的损失5000多元。

    “2018年10月,楼上厨房内的自来水管道破裂,导致水漏到了我家,把墙面、地板等都泡坏了,找装修公司来维修,花费了5000多元,但楼上的房主和租客却因为无法判定责任,迟迟没有给我赔偿。”任先生说,他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导致原告受损的责任方。”本案主审法官张玲玲介绍,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该房屋的产权人是被告耿先生,故应由被告耿先生对原告造成的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涉案房屋漏水时由被告孙女士承租使用,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漏水点是厨房的自来水管,被告耿先生未举证证实被告孙女士在使用涉案房屋时有不当或故意损坏行为,所以被告耿先生主张应由被告孙女士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在法庭庭审过程中,租客孙女士提出自愿承担15%的赔偿责任,这是被告孙女士对自己权利的有权处分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耿先生和孙女士各承担85%、15%赔偿责任,分别赔偿楼下任先生4000余元和700余元。

    案例2:租客玩“失踪”房主来担责

    “楼上两次漏水,导致我家受损严重,请求法院判定楼上的房主以及租客赔偿我的损失。”去年8月,家住李沧区虎山路的何女士将楼上的房主及房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装修费、租房费、家具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余元。在这个案例中,因为租客“失踪”,房主最终承担了法律规定内的部分赔偿责任。

    据何女士说,去年1月份,她家刚装修好房子,却因为楼上漏水,造成了地板积水、吊顶剥落、门窗膨胀变形并掉下、家具变形、电路无法正常开启,经过和物业公司一起查找取证,是因为楼上住户家中厨房的上水管因长期无人监管维修锈到烂掉,导致饮用水大量流出造成的。“我的房屋早在2016年就租给了租客高女士,出租合同也注明了房屋跑漏水都由高女士负责。”房主宋先生称,他发现,高女士虽然承租了他的房子,但很少在其中居住。2017年,何女士发现卫生间下水漏水,他接到电话后,去进行了维修。2018年,又发生厨房洗菜盆接水龙头软管漏水,他也把软管换了,现在已经维修好了不漏水了。但此后却找不到租客高女士了。

    法院审理查明,在原告何女士起诉前,该案经过了人民调解,房主宋先生当时同意赔偿原告4万元。原告何女士的诉讼请求中,除了房屋维修费用,还涉及了房屋维修期间的租房费、搬家费、自身疾病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本案主审法官刁政文介绍,本案中,被告宋先生在使用或出租房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不妨害相邻关系,如因漏水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被告所提其房屋已经出租给高女士,应当由高女士赔偿原告损失的主张,因高女士是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相邻关系人,并且房主找不到高女士,所以法院不予支持。若宋先生确有高女士损坏室内设施造成漏水的证据,可单独追究高女士的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何女士和被告宋先生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4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房主宋先生赔偿楼下何女士的损失4万元。

    案例3:雨水管排污淹了低层住户

    不少住在高层住宅的居民将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通过雨水管排污,一旦发生意外,也有可能要承担责任。家住李沧区重庆中路某小区20楼的住户李先生,就因为这样的情况,承担了对2楼邻居陈先生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家住20楼,他在装修的时候在自己卧室阳台上设置了洗手盆、洗衣机、污水池,但因为阳台没有排污管道,他就将这些生活污水的下水接到了雨水管排放,该小区设置的雨水管道是裸露在室外的,因冬天结冰堵塞,造成了其楼下2楼陈先生家冒水,导致陈先生家卧室受损。”本案主审法官周瑾介绍说,陈先生将20楼住户李先生以及物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18年1月,我家房屋卧室内地板出现大面积泡水现象,我起初怀疑是供热管道漏水,找到物业公司后,经过排查发现不是暖气的问题,而是因为雨水管道受冷结冰,导致堵塞,有污水通过雨水管道回流到我家造成的。经过排查,楼上20楼住户家用雨水管道排污,虽然物业公司找20楼户主沟通,但同样的情况在2月份再次发生。”陈先生说,他认为,20楼住户私自将雨水管道改为污水管道,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阻止,未尽管理义务,两方都有责任。事发后,陈先生多次找到两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理会,严重侵害陈先生合理权益。

    “原告与被告非相邻楼层,原告家漏水不排除暖气、自来水、污水等各种原因,室外阳台雨水管堵塞只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即使是室外阳台雨水管道堵塞导致水通过与室外雨水管连接的地漏渗出,那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整个住宅楼相同户型的阳台雨水管和地漏都位于室外阳台,水再多,也是在室外排放,不可能进入原告家中。”20楼住户李先生辩称,原告私自将阳台封闭到室内,将阳台和卧室打通连接在一起,将地漏改到床底,如此导致本应在室外的雨水管和地漏变成了原告卧室的一部分,不管什么原因导致雨水管漏水,势必会导致原告卧室漏水,因此原告私自封闭阳台是导致其漏水的主要原因。

    “首先,涉案房屋楼栋雨水管不论是否跟随阳台封闭,其作用均是排出因降水或降雪留存在顶层屋面的积水,每户阳台地漏通过室外弯管相连用以排出阳台积水。事发时,原告房屋东卧室污水伴有洗衣泡沫,本案所涉楼栋除20楼住户外,无在阳台设立洗衣、冲洗设施并通过雨水管排水现象,所以原告家中卧室漏水是因为20楼住户使用雨水管排放污水导致管道结冻并致污水倒灌造成。”本案主审法官周瑾介绍说,其次,20楼住户自装修入住以来一直未申请验收并申退装修押金,作为物业公司无权入户进行查看,所以物业公司无从得知20楼住户雨水管的使用情况。事发后物业公司一直积极配合排查漏水原因、配合业主开展理赔工作,并向20楼住户下达整改通知书,尽到了管理服务职责。

    最终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无赔偿依据,李先生作为20楼业主应当承担因此次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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