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近日,国务院大督查第十五督查组的一支暗访小组在山东淄博展开了突袭式暗访。此次暗访的起源是:群众通过“我为大督查提建议”小程序反映,在山东省淄博市交通局已经要求化工运输企业车辆安装GPS定位器的前提下,下辖临淄区交通局又强制要求车主重复安装同类型设备,该设备及服务费超过6000元。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等媒体报道,淄博的某先生是专门搞危险品运输的。他与人合伙贷款购买了七辆专门运输危险品的车,准备搞化工产品运输,但就在办理手续的时候,车管所竟然让他安装一套本来已经安装的定位系统。
一辆货车重复安装两套定位设备
为符合交通局车管所要求?
某先生说,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小心谨慎,为了掌握危险品车辆的运行状态,在车管所里,每一辆车都被要求安装了相应的定位设备,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到了交通局,竟然再次被要求安装一套相同功能的系统。
某先生指出,要想在车管所办理行驶证,就必须安装这套系统,相同的情况,要想办理营运证,也必须要在安装交通局指定的定位设备。
某先生认为,一辆车装两套功能相同而且还价值不菲的设备,这完全是一种浪费。为了这件事,边先生曾经多次找相关的部门咨询,但最后为了尽早让货车投入使用,边先生只好乖乖掏钱安装了两套设备。
按照交通局这位工作人员的说法,交通局和车管所分工不同,但某先生表示,车管所和交通局指定的系统功能基本上相同,都同时起到了记录仪和GPS的功能。
交通局的这位人士表示,车管所只负责记录仪的安装,但实际安装的却是GPS一体机,那就该去找对方要说法,相同的道理,交通局只负责GPS的安装,但他们给杨先生安装的也是GPS一体机。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会造成现在这种情况,主要原因就是国家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加大了监管,并指定了设备目录,而这些目录中并没有单独的记录仪或者GPS,这也就造成了一辆车安装两套设备的尴尬局面。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车管所和交通局都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能通过向上级部门反应。
督察组暗访
另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国务院第十五督查组全体22日下午前往济南,23日正式展开此次大督查工作。实际上,在接到线索之后,第十五督查组随即成立暗访组,暗访组成员在8月21日傍晚就抵达淄博。
有群众主动提供了线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化工运输车辆都聚集在齐鲁石化储运厂液体化工产品分装站附近;这些车辆必须在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内的检测站年检;被强制安装两套定位器的车辆多是“鲁C”开头,都是在临淄区交通局注册管理。
暗访组在一辆路边小店停车吃饭的“鲁C”车辆上,第一次看到了分别安装的两套定位系统,它们功能相近,外形上略有差异,但司机不愿谈论安装定位器的具体情况。
8月22日清晨,暗访组再赴齐鲁石化,在许多排队等候载货的车辆中又找到了一些安装了多套定位器的车辆。
一位司机说,化工运输车辆在必须安装淄博市4G视频监控系统之后,还必须安装名为“主动防御系统”的定位器才能得到临淄区交通局在“淄博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单”上的签字,才能在淄博市交通局指定的检测点通过年检。
淄博市交通局在年检时要求每车安装一套4G定位器,每套4200元。让这些司机不能接受的是,临淄区交通局在此基础上,于今年2月起以“主动防御系统”的名义又要求参加年检的车辆安装一套定位器,每套5760元,同时收取每年480元的服务费。
这样增加的“主动防御系统”定位器就是6000多元,车主是不是挨宰了?
司机指出,两套设备是一起装的,总共花了一万多元。交通局装的要几千元,自己装只要几百元,但连不了网,只能装他们的。
随后,暗访人员在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内的检测站问能否自己装一套定位器时,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你可以自己装,除非能连上我们的系统”。
当天晚上,暗访组向第十五督查组汇报了情况,经研究决定,从暗访转入明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取证核查。
当地交通局的说法
8月24日,督查组再次回到淄博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现场明查时发现,没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岗。
随后赶来的该审验现场负责人解释,每周只有周二、周三、周四在这里上班,周一和周五在另一地点开会和学习,这种方式已经很多年了。
在明查过程中,淄博市交通局有关负责同志向督查组确认,如果临淄区不在“淄博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单”第二栏中的“区县查验信息”栏上签字,就不能通过年检。
临淄区交通局负责人对强制化工运输车辆安装“主动防御系统”予以否认,坚称此举是企业自主行为,自己只是“鼓励推广”。
“如果是企业行为,为什么所有的企业都选择同一种产品?”
面对督查组的询问,临淄区交通局负责人也没能给出合理解释。
临淄区交通局提供的资料显示,1300余辆安装了淄博汇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主动防御系统”设备的车辆,全部从2018年2月11日上午开始陆续安装。
督察组意见
变相增加货车司机或企业负担
根据暗访和实地调查情况,督查组初步认为,淄博市临淄区交通部门涉嫌强制化工运输车辆安装两套定位设备,变相增加货车司机或企业负担。行政行为与市场行为之间是有界限的,不能用政府的行政命令去推销商品和服务,要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愿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