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248.38万元!“6·9污染环境案”告破!

   2020-07-18 聪慧网sxxjymy6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8日 08时32分26秒

    慧聪化工网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商办企业不能因为一己私利,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日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温某水、廖某深、詹某雄。

    “6·9污染环境案”事情起因于2018年6月9日17时许,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进驻广西开展“回头看”时,检查发现钦州市钦南区康熙岭镇某村委会存在一家“散乱污”严重的非法冶炼厂。

    经查,该非法冶炼窝点由温某水与他人合伙,在没有经过任何相关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建设,占地面积约20亩,建有两个不锈钢结构大棚,分别作为土法炼铝炉车间(内设反射炉8个),洗矿车间(内有4台洗矿车及洗矿池),于今年3月份开始投产。

    在无证经营非法生产过程中,存在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结论显示:该冶炼厂受污染的地表水从生态环境损害开始至恢复到基线的总费用共计248.38万元。

    什么是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近20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日益严重的危害,许多国家纷纷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定为犯罪。其中主要包括污染大气、水、海洋等。我国的《刑法》没有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倾倒、排放、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企业污染环境罪怎么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环境污染,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对这种事故及严重后果本应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这一行为本身有时则常常是有意为之,但这并不影响本罪的过失犯罪性质。

    由此可见,企业污染环境罪一旦定罪,相关人员就得承担罪责,现如今,经济发展飞速,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行为用长远的眼光来看是不可取的,而且不要时常抱有侥幸的心理,一经查明,会给予严重的处罚。为了更美好的明天,法律应该对于环境污染方面的条文进行规范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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