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近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杨某平、王某才、王某义、贾某州、贾某军等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被判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王某某购买江西某公司的副产品化工废液,用于提炼硫磺,后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平联系,让其帮忙存放该批副产品。被告人杨某平遂将该批副产品部分存放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王某才位于枣庄市峄城区某镇的厂区院内,并约定每年租金6000元。2017年,因租金到期等原因,被告人王某才与被告人杨某平商量将该化工废料处置,后被告人杨某平多次联系王某某未果,便同意由被告人王某才找人处置,并约定处置费用10000元。被告人王某才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会将该化工废料进行倾倒或深埋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堆放在其厂区内的化工废料委托被告人王某义进行处置。后被告人王某义找到被告人贾某州、贾某军一起倾倒该化工废料。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义、贾某州、贾某军分别前往台儿庄区某镇、临沂市兰陵县等地倾倒化工废液。经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所倾倒的化工废液PH值均小于1,为危险废物。
据了解,2017年以来,枣庄两级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打造宜居新枣庄。审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1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