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要求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详情如下:
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浙江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进一步防控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所有化工园区(包括含有化工区块的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和经济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市县政府同意设立的化工生产企业集聚区,下同)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0年底前改造达标或关闭退出。化工园区外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18年底前启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或改造2020年底前启动,2025年底前完成。列入退出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5年底前整体退出。产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工作安排。全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3个阶段实施。
1.部署阶段(2018年1—2月)。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层层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2.摸底评估阶段(2018年3—6月)。各设区市政府明确县域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定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分类提出处置意见,同时对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评估。
3.企业搬迁改造阶段(2018年7月—2025年11月)。省经信委、省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督查推进。各设区市政府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布局。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区域安全风险的承载能力,提出鼓励、限制和退出发展的县域名单,经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鼓励和限制发展的县域,要完善产业发展、安全发展、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科学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和运输干道,推进安全监管、危险源监控、人流物流管控、应急保障和医疗救助一体化管理。配套和保障功能不完善的县域,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限制发展的县域,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鼓励对现有产业进行改造提升。退出发展的县域,严禁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全面摸底评估。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以及列入退出发展县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案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搬迁入园、关闭退出的企业(以下统称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对当地所有化工园区开展摸底调查,对各化工园区现状、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分析,明确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承接园区)及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合理编制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据各类规划,立足产业发展实际,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后,统筹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工作目标、进度安排、组织方式、职责分工、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和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示。督促搬迁改造企业制定周密细致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措施。(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四)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
(五)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各地政府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防止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省安监局、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六)妥善化解风险。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搬迁改造项目相关信息,建立早预见、早发现、早处置的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帮助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省维稳办、省人力社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鼓励承接园区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各设区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框架内,由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牵头建立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二)认真落实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涉及的财税、金融、土地等政策,并结合实际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用措施。(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三)强化督促检查。省经信委、省安监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评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