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放开化肥经营限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9日说,国家放开化肥经营并不是放任不管。国家在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的同时,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了化肥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化肥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对于放开化肥经营后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这种规定是基于化肥是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质不易辨别、施用效果滞后显现等特点,因此经营化肥的市场准入“门槛”应当高于其他一般商品。
《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这是经营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最低‘门槛’,目的是保障经营者具有基本的经营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决定》,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这位负责人说,这项规定也是为了保障经营者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并引导企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工商部门在受理经营者开展化肥业务申请时,将对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等进行审核把关,如果符合规定则允许开展化肥经营业务,不需要另外的审批。
《决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应责任,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努力,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有关部门还将依照《决定》要求,实施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决定》还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化肥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企业,一头连着广大农民群众。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加强化肥流通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化肥经营行为,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化肥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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