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从发布以来,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主要依据之一,比较完整的对近岸海域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随着我国和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不断发展,相关要求和例行监测工作不断增加,《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涉及的监测内容逐步列入到例行监测工作中。经过监测实践发现,一些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工作需求,部分内容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
因此,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共同开展标准修订工作。
本次修订将HJ442定位在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开展日常监测的采样、保存与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评价、监测报告编写等的要求上,成为开展监测单位的监测技术人员使用的规范。现附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http://www.mee.gov.cn/hdjl/yjzj/zjyj/)检索下载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司顾闫悦
电话:(010)66556972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征求意见稿)
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
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
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
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
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
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
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
1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
1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修订HJ442-2008)(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