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3月3日上午,6名被告人在庭上站成一排,他们在眼镜电镀加工的过程中乱排废水污染环境,浙江省台州市临海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加工点的老板及聘用员工共计6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莫某在临海市杜桥镇上林村开办了一个眼镜电镀加工点,先后招揽了五名员工从事眼镜电镀加工。他们明知该加工点无废水处理设施,仍然在加工结束后将废水直接排到附近河流中,直至2014年6月25日被临海市环境保护局查处。经临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测定,车间排放口PH值、总铬、镍均超标三倍以上。
庭上,六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临海市人民法院通报,2014年,该院共受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件,审结的8件,以污染环境罪对19名被告人、2家单位科以刑罚,受理数与审结数均为历史之最。其中,对19名自然人被告人全部处以实刑,实刑率为100%。在单位犯罪中,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外,对单位处以20万至30万的罚金刑。
临海法院刑庭庭长梁统表示,从目前的审理情况来看,污染环境案件频发于低端加工作产业,水体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污染物多为直接排放,且污染物超标倍数居高,如被告人唐某某的电镀加工点排放的废水中铜含量超过国家标准700多倍,严重破坏了当地水环境。
梁统还表示,自“两高”《解释》出台后,污染环境的入刑门槛降低了,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处罚上,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