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涂料网讯:2017年,工程招投标领域新政密集出台或正式实施,对于广大招投标业者来说,着实有些应接不暇。这些政策将切切实实影响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建筑经济与管理公众号将近期的重要政策进行盘点,与大家共享!
1、住建部:招投标不得看资质证书原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6]462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规定,每套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每本证书上均印制二维码标识。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2、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
3、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广播影视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共同制定了《“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
2017年2月23日
4、2017年6月,工程招投标全国联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出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
2017年7月11日
6、工程招投标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2017年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工程招投标不得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产生影响深远。
7、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全国“一盘棋”,信息10年可追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一步增强招标投标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2017年11月23日
《办法》对原有招标公告发布制度进行修订,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并确保发布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对于发布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