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表面处理网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安委〔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措施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25日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2、基本原则
——巡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重点企业。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着力发现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深入地方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重在巡查成果应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国务院安委会汇报,纳入对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