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食品工业网】张先生在南充市南部县一商贸部购买了198瓶白酒,却发现该酒存在质量问题,遂将销售商与生产商一并告上法庭。9月25日,记者从南部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销售者与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审判决销售者返还39204元购物款,生产者按购买价款10倍赔偿张先生392040元。
2016年12月21日,张先生在南部县一家店内购买了198瓶某酒业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0ml的白酒,单价为198元,金额共计39204元。饮用后,张先生认为此酒有质量问题,遂委托中国商品联合会酒类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度和添加的甜味剂糖精钠等指标不合格。于是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生产商和销售商返还价款并给付十倍赔偿。
审判中,销售者南部某商店辩称自己销售的白酒有检验合格证,商品本身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不存在明知是不合格食品而进行销售的主观过错。张先生购买白酒达198瓶,其并非是因生活需要而消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存在以购买其自认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商品后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进行牟利的情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具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行为,并且不是用于生产销售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属于消费者,因此张先生是法律规定上的消费者。经查,生产者某酒业公司不具备生产白酒的许可证,经营者仅查验了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款十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9月22日,该院依法判决销售者向张先生返还购买白酒价款39204元,生产者某酒业公司按购买价款的10倍赔偿给张先生39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