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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通过,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事件的起因其实是一起常规的专利产品侵权案件,在2011年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法院要求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20万元,但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念以往的交情,没有让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出20万元,而是改为和解赔偿8万元,但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非但没有停止销售制造侵权产品反而变本加厉最终2017年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起诉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可能是因为这么些年过去了,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有了一部分的资本与能力,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针对这次的侵权案件不同上次没有了丝毫的却步,但法律面前公平公正公开的,最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赔偿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800000元以及支付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律师事务所部分费用,判决要求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
以下为法院判决书部分内容以及图片
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意科技)是一家集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2003年成立至今,公司一直拥有自己的技术研发部门,共拿到技术新型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证书200多项。自行研发的印字机、分托机系列等在市场上独树一帜,首屈一指。
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2010年正式成立。
2011年,格锐特公司因制造、销售的SD—20自动分托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被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以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0日判决被告格锐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来此事已告一段落,但被告格锐特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念双方旧情,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被告格锐特公司补偿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8万元经济损失,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撤销对格锐特公司的起诉,和解协议签订之前的双方所涉及侵犯涉案专利的纠纷全部解决。
2015年9月11日,郑州市顺意药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
和解之后,格锐特公司并未收敛。因此2017年,顺意科技再度开始调查取证,上告法院,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020184193·8“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害专利号为ZL201020184193.8“自动分托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丙炎、郑州市顺意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00元;被告河南天致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00000元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