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筑密封胶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以下简称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特制定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行业推荐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组织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的行业推荐工作,凡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推荐条件,均可自愿申请。
第三条 本认定推荐工作仅作为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基本生产条件的审核,以及行业产品的推荐选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在生产过程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在工程应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施工规范要求。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的行业推荐评审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业推荐的办法。
第五条 申请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评审企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及聘任文件;
5. 当年在职员工统计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室主任及其他技术骨干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本单位的人事关系证明;
6. 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证明;
7.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表、主要检测仪器明细表;
8. 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9.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第六条 企业申报材料应属实,企业法人应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注册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起始期限,满两年后方可申报。
第七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后派出评审组依据《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企业评审表》到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评审组由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生产企业、行业专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审查后,将意见汇总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核准发证。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企业规模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应的赔偿能力,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企业相关产品的年销售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人员要求
1.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得兼任),应是高分子专业本科学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2.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经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 检验室主任应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不得兼任),且应是高分子专业大专以上的学历,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并在本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4. 检验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具备高分子或化学分析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生产条件
1.企业具备完整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车间,生产设备配置完好,能满足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需要;
2.主要设备能力:
2.1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能力,采用间歇法生产的企业,基料生产设备装机容量累计应不小于4000升。鼓励企业使用密闭输送材料、自动计量的连续化生产线;
2.2制胶机容量累计应不小于1600升;
2.3 与上述产量匹配的机械化包装设备;
3.企业应具备储存条件在27℃以下的硅酮结构密封胶成品仓库。
第十一条 实验室条件
1.企业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制订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质量检验规定,对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全过程能够进行有效的质量监控;
2.企业应建立实验室和样品养护室,实验室应具备恒温、恒湿条件,能够满足硅酮结构密封胶工程试验需求,能够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检验控制;
3.实验室应具备拉力试验机、相容性试验箱、硬度计、分析天平等主要日常检验仪器设备,检验设备完好,计量检定合格。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
1. 企业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的主要程序化文件(文件控制、生产记录、合同评审、采购质量、不合格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等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2.应建立硅酮结构密封胶售后服务体制,与硅酮结构密封胶接触的工程材料的相容性试验和工程施工回访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硅酮结构密封胶评审合格企业有效期五年,期满企业提出延续申请,将组织评审组到企业进行复查,合格者将续发证书。在有效期内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将组织评审组到企业进行复查。
1.企业的名称和法人发生改变时;
2.企业的生产地址迁移时;
3.组织机构及产品配方进行重大调整时;
4. 当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处罚及重大投诉时;
5.连续两年产品抽检不合格时。
复查合格,继续推荐;复查不合格,取消其行业推荐资格,回收证书。
第十四条 凡已取得硅酮结构密封胶行业推荐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每年进行一次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结果达到国家标准的规定,方可继续作为行业推荐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第一次不合格的产品,允许进行第二次抽样复检,复检合格,为年检合格产品;复检仍不合格,视为该年度年检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取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因生产原因或调整产品结构,硅酮结构密封胶销售额不足400万元人民币,或年度产品抽样检验时,企业的结构胶产品基数不足,企业可向委员会可提出书面申请,保留认定资格两年(本年度不推荐)。
第十六条 严禁假冒、套牌使用推荐企业的产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
201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