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建筑幕墙(词条“建筑幕墙”由行业大百科提供)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载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出具虚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报告,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罚款;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和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等七类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建筑幕墙安全监管亟需规范
建筑幕墙是指由面板(词条“面板”由行业大百科提供)与支承结构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近20年来,建筑幕墙在城市房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一般来说,玻璃幕墙使用10年后会发生结构胶老化(词条“老化”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目前,宁波市采用玻璃幕墙的高层建筑中,使用期在10年以上的玻璃幕墙约占二成,因玻璃幕墙脱落造成的事故多次发生。
由于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建筑幕墙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的质量安全及使用维护安全等问题日益凸显,建筑幕墙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我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制定了该《办法》,以规范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
出具虚假安全性能鉴定报告 最高罚5万元
《办法》明确了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部门管理职责,并对建筑幕墙设计规范、建设质量管理、使用维护安全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材料、构配件,不得偷工减料。
《办法》明确了建筑幕墙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承担相应的建筑幕墙使用安全责任。
建筑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结构设计文件等资料中载明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
宁波的建筑幕墙质量保修期按8年执行。保修期满后,鼓励使用安全责任人每隔3~5年组织一次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幕墙的面板、连接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多处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房屋出现倾斜或者承重结构受损的;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
若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报告,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类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对建筑幕墙的监管,有七类失信行为将记入当事人信息档案,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这七类失信行为包括: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组织建筑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未对建筑幕墙结构安全、节能等要求进行审查的;
监理单位未对完工的建筑幕墙单位工程作出质量评价的;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的;
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的;
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组织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的;
违反建筑幕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