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药企被罚,医药化工企业成为环保处罚重灾区|附制药行业排放标准(7项国标+16项地标) 来源:VOCs前沿
今日正文
10月2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组在夜间巡查时发现谯城区观堂镇三家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违法使用煤炭做燃料加工中药材。目前二名违法嫌疑人被依法拘留。
违法事宜
10月2日凌晨2点,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防治巡查组巡查时,发现亳州市谯城区顺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子化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亳州市谯城区方显玲农副产品购销点非法燃用煤炭烘干菊花、白芷,且未配套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亳州市谯城区顺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烘房的燃气燃烧机未接入烘房燃烧室内,且燃烧室内有煤炭正在燃烧;亳州市谯城区子化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烘房的燃气燃烧机未安装,燃烧室内存有近期未燃尽的煤炭及炉渣;亳州市谯城区方显玲农副产品购销点有近期燃用煤炭的痕迹,且厂区内存有煤炭。
10月2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联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对上述三家合作社开展联合调查。经查,亳州市谯城区顺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亳州市谯城区子化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进行“煤改气”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并领取了环保专项资金。亳州市谯城区方显玲农副产品购销点在镇政府已通知不得使用煤炭烘干地产药材的前提下,仍使用煤炭烘干地产药材,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依法行政拘留
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取证,连夜对三家合作社的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三家合作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目前,这三起环境违法案件的两名违法嫌疑人被依法行政拘留,一名违法嫌疑人由观堂镇政府另行处理。
2020年因环保被处罚的部分药企
1、海翔药业子公司因偷排水污染物被罚100万元并停产整顿
8月20日,海翔药业发布公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台州市振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港染料”)因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罚款10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椒江分局在对振港染料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振港染料存在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应急池和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分别进行采样,经监测,应急池水样的PH值、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浓度均超标;1号、2号生产废水储罐水样的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甲苯、化学需氧量、氨氮、苯胺类和色度污染物浓度均超标。
2、康富来药业污水直排入河被罚31.3750万元
经四川什邡市生态环保局调查,什邡康福来药业集团公司(简称康富来药业)将污水直排入筏子河上游河段所致什邡市筏子河污染。经调查,系康福来药业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所致。
3月10日,什邡生态环境局对企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13750元。事发后,企业一方面积极开展整改,另一方面,也联系环保部门,表明了想要投放鱼苗恢复生态的意愿。3月14日,在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共同见证下,千尾鱼苗放生筏子河。
3、东北制药集团污水排放超标被罚30万元
2020年1月18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辽宁标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六东路29号厂区污水总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厂区污水总排放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总氮、氨氮、总磷浓度超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整。
4、抚州润泰药业超标排放污水处罚15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
4月1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抚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采样检测,该公司废水总排口总磷超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企业厂区管理混乱,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等环境问题,可能对下游某地表水国控断面有较大影响。针对抚州润泰药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顶格处罚15万元并责令限制生产。
5、双成药业水污染物排放存在超标被处罚10.64万元
1月9日,双成药业公告称,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9月12日对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存在超标行为,被处以人民币10.64万元的罚款。
2019年9月5日,公司的氨氮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浓度为12.91mg/L,超过《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标准10mg/L,超标0.29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经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集体会审,海口市秀英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处以人民币10.64万元的罚款。
但同时双成公司也表示,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水中氨氮指标排放标准执行的是《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公司现有原料药品种的生产工艺均为化学合成生产工艺,不属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按化学合成生产工艺,公司污水中氨氮的排放标准应执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氨氮指标为20mg/L,公司认为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不合理。
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作为较重污染行业之一,制药行业废水、VOCs等环境污染问题与其发展特殊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中VOCs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其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因此制药工业污染治理是环保治理的重要部分。
目前涉及制药工业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23项,其中国家7项,地方16项(3项地方标准在征求意见)。
7项国家标准1、GB37823-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也适用于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GB21908―20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药物活性成分制成兽药的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不适用于中成药制药企业。……本标准为*发布。
3、GB21906-2008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中药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制药工业企业。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药工业企业以及与中药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当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时,应执行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中药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4、GB21904-2008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专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工厂(如精细化工厂)。与化学合成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5、GB21907―2008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6、GB21905-2008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提取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提取类制药生产企业生产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不经过化学修饰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药物、以动植物提取为主的天然药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药物生产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用化学合成、半合成等方法制得的生化基本物质的衍生物或类似物、菌体及其提取物、动物器官或组织及小动物制剂类药物的生产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提取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7、GB21903-2008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发酵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与发酵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水污染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16项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中,长三角、上海、江苏、浙江、河北、河南有专门的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重庆、福建、陕西等则以综合性的排放控制标准形式管控制药行业污染物的排放。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