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涂料网讯:12月24日,洛阳市质监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汝阳县鑫辉涂料厂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腻子粉,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此,汝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11月8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腻子粉;2、没收违法生产的腻子粉15袋;3、处罚款4500元;4、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处罚决定书要求,汝阳县鑫辉涂料厂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罚没款交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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