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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3-11-1070sxxjymy聪慧网

   【慧聪食品工业网】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05-18

    【生效日期】2016-05-18

    【效力】

    【备注】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Channel_2160/2016/0518/43690/content_43690.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根据《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进出口食品包装是指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包括从国外进口的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进口食品包装),以及国内生产出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包装)。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是指经营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内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和生产出口食品包装的国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出口食品包装所指的食品,主要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其中第一类主要为动物源性食品;第二类主要为干鲜植物产品;第三类主要为动植物油、脂、蜡等;第四类主要为深加工的食品、饮料、酒、醋以及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四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负责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审批及备案证书发放等工作。相关业务执行部门负责北京地区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的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的现场审核工作。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包装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盛装食品出口。对已经备案企业经营或生产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按照规定周期实施检验及监管;对未经备案企业经营或生产的进出口食品包装,应严格实施批批抽样检验。

    第二章备案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应建立符合《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评审记录》(详见附件4)要求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进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进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装的安全卫生质量应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若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明确要求,应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进口商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1份):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进口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食品包装的成份、助剂等说明材料;

    (四)《进口食品包装的企业声明》(即进口商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详见附件2);

    (五)进口食品包装的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无国外机构检验检疫证书的,可委托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如进口商对国外生产厂商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第十条出口生产企业向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提出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各1份):

    (一)《进出口食品包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出口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口生产企业现行的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清单;

    (四)出口食品包装成份、助剂说明材料;

    (五)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工艺说明材料;

    (六)《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即生产企业就其产品中有害有毒物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要求的自律声明,详见附件3);

    (七)出口生产企业平面图;

    (八)出口生产企业概况;

    (九)其他相关资料(如主要原辅材料安全卫生合格证明、厂房设备照片等)。

    第十一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受理决定。

    (二)对于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材料;如果申请人逾期未能补正,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对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或根据申请材料判定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审核及样品检测

    第十二条北京检验检疫局检验处受理备案申请后,根据工作情况向相关业务执行部门下发《进出境食品包装及材料申请备案任务通知单》,相关业务执行部门收到该通知单后,应及时组成评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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