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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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0日 09时01分53秒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部定于今年12月中上旬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了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1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及“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总结推广各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检查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城市照明节能及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情况。
   (一)建筑节能方面
    1、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规定及有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
    2、各地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检查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情况等。
    3、对2010年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供热计量改革方面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及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日照会议)要求的进展情况。一是新建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二是既有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工作情况;三是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情况;四是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改革进展情况、 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及供热安全保障情况(包括具体措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燃料储备情况等)。
    2、贯彻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款情况。一是执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情况;二是执行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应安装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情况。
    3、贯彻执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情况。一是两部制热价制定及基本热价按30%执行情况;二是热计量收费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
    4、贯彻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进展情况。一是供热单位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采购、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二是计量装置的质量监管及使用情况;三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居住建筑面积所占集中供热居住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三)城市照明节能方面
    1、贯彻执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有关城市照明文件情况。
    2、贯彻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能耗、照明技术指标规定和节能措施的情况。
    3、地级及以上城市和东中部地区县级城市完成城市照明规划情况。
    4、城市道路照明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情况。
    5、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的情况。
    6、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的情况。
   (四)城镇污水处理方面
    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开工情况、运行负荷情况、达标排放情况和污染物削减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存在空白的市(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等。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落实情况。
    2、《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开展情况。填报要求以《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9]226号)为准。
    4、受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
    5、列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的受检城市,检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情况,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建设工作。
    三、检查时间及组织方式
   (一)检查时间:2011年12月中上旬。
   (二)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个省(自治区)检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抽查1个地级市、1个县;直辖市检查市本级,抽查1个区(县)。
   (三)组织方式: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共分10个检查组,每组检查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检地级城市及县(区)由检查组确定,并于12月6日前通知相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建筑节能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法规,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1年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清单及施工进度符合检查要求的在建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以上城市检查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6个项目(4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县级城市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施工现场。
    3、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并于12月31日前报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根据检查内容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2011年竣工(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清单,由检查组随机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1个公建项目,2个居住项目)的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和热计量收费情况。
    3、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分别填写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表,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三)城市照明专项检查
    1、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城市照明节能的总体情况,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
    2、请受检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供2011年竣工验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项目清单和设计文件,由检查组抽查。现场检查大型公建、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项目5-10个,城市道路5-10条。
    3、请受检省(自治区)和城市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认真填写城市照明节能专项检查表,向检查组书面提供。
   (四)城镇污水处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已运行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清单,由检查组抽查。地级及以上城市现场检查3个项目,县级市和县现场检查1个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填写《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表》,于检查组离开本省前报检查组。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检查
  1、受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向检查组汇报落实国发[2011]9号文件情况、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及开展餐厨垃圾试点工作情况,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2、受检市(县)提供已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清单,检查组抽查1个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汇总表》,于检查组离开本省前报检查组。
  五、检查结果处理方式
  (一)检查组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馈检查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告知书。
  (三)建筑节能、供热计量改革专项检查将针对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评分,并由高到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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