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2020-07-10 门窗幕墙sxxjymy3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0日 09时12分32秒

财建[201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

  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为确保改造目标完成,加快工作进度,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按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改造协议。对工作积极性高、提出改造申请早、前期完成任务好的地方将优先签订改造协议,优先安排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尽早完成节能改造任务

  为充分调动城市积极性,突出政策效益和改造整体效果,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基础好、配套政策落实的市县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启动一批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节能暖房”工程重点市县,下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切实加快工作进度,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从而实现重点突破,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及相应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如期完成上述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将根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出。申请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市县,要抓紧制定改造方案,提出详细的节能改造目标,保障措施并落实改造项目,由省(区、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论证,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组织实施并下达财政补助资金。

  四、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

  各地要建立以市场化融资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把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并进行分户计量收费。要积极引导供热企业、居民、原产权单位及其他社会资金投资改造项目,进一步拓展节能改造资金来源。

  五、积极推广新型建材应用

  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各省(区、市)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2011年2月底前选择上报拟在改造中使用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产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结合各省推荐情况,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各地应从目录中选用相关技术、材料及产品应用于节能改造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将根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择优扶持相关企业。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接此通知后迅速开展方案制定、市县申报等工作,确保按时上报相关材料。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供热、房产等主管部门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研究部署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注重发挥政策和资金整体效益,尤其要将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城区综合整治、城市市容整治等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加快“节能暖房”工程建设。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也要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中央财政将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要加强对改造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强化对计量器具、保温材料、门窗等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将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建成精品工程与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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