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下放”商品住宅定价权

   2020-07-10 门窗幕墙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0日 09时33分12秒
    从2009年1月1日起,江苏省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将定价权“下放”给企业,而且已核定过价格但尚未销售的普通住宅,企业也有权重新自主定价。
  江苏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从1月1日起,暂停执行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前的价格审批,给企业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利,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以活跃当前的房地产市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目前,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实行价格审批制度,而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新政的实施,也意味着今后只有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价格需经政府审批外,其余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全面放宽,交由企业自行定价。
  今后对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物价部门主要从三个方面约束。一是继续严格按照“一价清”制度的要求,监督房地产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在房价外收取各种费用。
  二是继续执行“一套一标”,企业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标”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增强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购房人的利益,物价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三是对涉房行业进行价格监管,各地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供电、供水、管道燃气、有线电视、有线通信等垄断行业的涉房工程建设收费指导标准,并清理规范各类涉房收费,减少和合并相关收费项目,调整和降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努力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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