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资源的应用,以用工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规定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能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