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5年,被告单位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北京市一学校建设项目门窗安装工程中,为非法获取竞争对手招投标报价情况顺利签订合同,经理付平分多次以单位名义给予该校学校工地负责人人民币合计14.5万元。
2002年至2005年,被告单位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另外一所学校宿舍楼门窗工程中,为使负责人在工程施工、管理及结算上提供便利,经理付平以单位名义给予其好处费2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758.3元木地板。
2002年7月,被告单位北京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在承建某单位综合业务楼门窗工程中,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玻璃色差问题,付平以单位名义给予该单位负责人人民币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市洁美亮门窗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付平为谋取非法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昌平法院将择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