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永康市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暂行意见,真金白银给予电商发展的强力支持。其具体意见如下:
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日
永康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暂行意见
为优化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1.对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年会员会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我市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注册收费会员首次突破1000户、2000户、5000户、10000户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3.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4.对全球软件500强企业、国内软件(互联网)百强企业、上市软件企业在我市设立首个专门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独立法人公司的,自开业起给予3年的房租资助,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5.我市电子商务企业上市且募集资金在永康投资的,除可享受我市有关企业上市的各项奖励外,再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
6.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创新商业模式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对大学生在校接受孵化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电子商务创业项目,可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经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二、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
8.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9.本市电子商务企业自建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3年内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和入园企业优惠政策、企业电子商务楼建设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三、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1.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资金专线项目的电子商务企业,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12.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14.对获得省级以上、地市级政府部门有关诚信经营方面表彰的电子商务网站(店),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15.对为我市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除在家属和子女就业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奖励政策外,还可以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在入户、人才公寓、经济适用房等方面给予特殊奖励。
16.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与行业前沿知识培训,给予培训费20%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奖励政策的限制
17.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享受各项奖励政策,只按照奖励额度最高的政策进行奖励。
18.当年度发生侵权、欺诈、商业贿赂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19.以往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奖励政策施行时间及具体实施办法制定
20.本政策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土、审计、统计、规划、工商、国税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