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铸造产能公告和置换工作的通知

   2020-07-02 门窗网sxxjymy6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02日 08时42分2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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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省范围严格铸造产能管理的通知》(豫工信联装〔2019〕20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河南省严禁铸造业新增产能相关工作,引导我省铸造行业绿色、智能、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规范产能置换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有关工作,促进项目建设事中和事后有关监管责任落实,根据我省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有效解决部分地市在铸造产能核定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产能核定

  (一)原则上依据项目备案文件核定产能。

  (二)对无法提供有效备案文件,但已经环保部门环评验收或环保备案公告通过的项目,可按环评批复文件或环保备案公告进行产能核定,经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上报。

  (三)对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在豫政〔2018〕30号印发之前(2018年9月7日)备案的,可按备案文件核定产能;在豫政〔2018〕30号印发之后的备案文件,不作为产能核定依据,需按规定办理产能置换手续。

  (四)对于以件、套等为单位备案的,原则上需要转化为以吨为单位核定产能,实在转化不了的按备案文件核定产能。

  (五)原则上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信、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核定上报的铸造产能为准,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认真审核,按要求填报产能清单,对上报的铸造产能负责。企业核定产能的相关文件,包括备案文件、环评文件(或环保备案公告)、营业执照、国土部门核准项目用地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含扫描电子版),加盖企业公章后随产能清单报告文件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六)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具备铸造专业水平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研究产能核定意见,作为铸造产能核定的参考依据。

  (七)以上有关规定只作为核定我省铸造产能清单的依据。

  二、产能置换

  (一)本通知适用于河南省各类所有制企业铸造熔化设备建设项目(含铸造车间)。

  (二)铸造业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产能置换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本通知所称的等量或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或小于退出产能,按熔化设备标称吨位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项目建设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主要包括建设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拟建的熔化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竣工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称、退出的熔化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地市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公告(见附件3,具体要求见第七条)。

  3.双方企业承诺书、产能转让协议等。

  (五)对确有必要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力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企业在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六)项目建设企业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三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视情组织专家对置换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在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意见后,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公告(见附件4)。

  (七)跨地市产能出让,由出让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确认出让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八)新建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置换方案公告后,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全面跟踪拟改或拟建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并公告。涉及跨地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并公告。

  (九)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但因故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终止产能置换方案。

  (十)用于置换的产能须在公告的产能清单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产能置换相关手续:

  1.退出产能存在重复利用的;

  2.弄虚作假,骗取产能置换方案确认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有关要求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抓紧时间按照有关职能认真梳理、核定本地铸造产能清单,确保准确无误。依据产能清单从严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防止弄虚作假,消除新增产能隐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复置换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据豫工信联装〔2019〕209号有关要求实施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因专业技术手段限制等原因,在现场核实查验等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根据有关改革创新容错免责办法,免除相关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有关内容。

  2019年铸造产能清单请于2020年2月21日前报送,2020年以后产能清单请按豫工信联装〔2019〕209号要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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