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精神,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皖经信装备函〔2019〕677号)要求,现就我省(安徽省)铸造产能摸底和铸造产能置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铸造产能摸底
(一)铸造产能摸底范围。
1.2018年7月2日前已建成的铸造企业和含铸造工序的企业;
2.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已经所在地主管部门按照其铸造产能置换办法批复成立的企业。
因生产“地条钢”被处罚拆除的企业不在摸底范围。
(二)铸造产能计算方法。
铸造产能依据主熔炼设备公称容量并按下列公式计算:
1.铸铁产能=熔炼设备公称容量×出品率73%×24小时×每月工作日22.5天×12个月×设备开工率85%
2.铸钢产能=熔炼设备公称容量×出品率60%×24小时×每月工作日22.5天×12个月×设备开工率85%
3.有色(铝合金)铸造产能=熔炼设备公称容量×出品率70%×24小时×每月工作日22.5天×12个月×设备开工率85%
(三)铸造产能摸底。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所在地铸造产能进行现场摸底汇总后,会同所在地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12月5日前行文上报,并附承诺书、安徽省铸造产能摸底调查汇总表(附件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项目备案、环境评价等批文复印件。电子版一并上报。
(四)铸造产能公告:对全省铸造产能摸底汇总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告,公告的铸造产能清单是我省开展铸造产能置换的依据。
二、开展产能置换公告
(一)用产能置换方式新建或改造升级铸造建设项目(含铸造工序),要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投资项目监管要求,不得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能源上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二)产能置换原则。
1.同类型铸造按等量或减量进行置换,不同铸造类型按下列计算方式进行置换:
铸铁产能=铸钢产能×1.2=有色(铝合金)铸造产能×1.4
2.跨市进行铸造产能置换的,退出产能所在地的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对退出产能进行监管并公告,新建项目所在地市经信局负责会同发改、生态环境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在新建项目投产后,当年底前,按本通知第一条申报更新铸造产能清单。
本市内跨区县进行铸造产能置换的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产能置换方案申报程序。拟新建或改造升级铸造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安徽省铸造产能置换方案表》(附件2),所在地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的意见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本单位外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铸造产能置换方案公告。
三、联系人: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处:刘斌,电话:0551-62871868
邮箱:zhuangbei@ahjxw.gov.cn.
省发展改革委:傅海峰,电话:0551-62602740邮箱:ahfgwcyxtc@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袁征,电话:0551-62376676邮箱:ahsthbthpc@126.com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