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我国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其他>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立邦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至少在1997年以前,"立邦"文字商标就已经开始使用了。2002年1月7日,经立时集团公司申请,"立邦"文字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其市场占有率逐年增长,被推荐或被评为知名品牌,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较高的美誉度。2003年中国立邦公司从立时集团公司受让"立邦"文字商标后,继续加大广告等各项投入,使"立邦"品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居同类产品第一名,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因为"立邦"品牌产品的良好质量与信誉,"立邦"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遭到多起侵权,中国立邦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多家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受到保护。江苏无锡中院、浙江湖州中院、重庆一中院的民事判决都对"立邦"文字商标作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依法予以保护。 综上,江门中院认为,"立邦"文字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具备的因素,依法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他法院作为事实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改名、道歉、赔款 江门立邦于2005年5月成立,生产经营油漆、涂料类化工产品,与中国立邦属同行业企业。江门立邦将中国立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邦"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其与中国立邦的同类产品的包装及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对外宣传、销售自己的产品,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并且中国立邦及其关联企业成立及登记注册在先,在其企业名称中均使用了"立邦"字号,因此,江门立邦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江门中院认定,被告江门立邦的企业名称对中国立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并对中国立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江门立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江门立邦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权的主观恶意较大;江门立邦通过网络和宣传资料对其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其侵权产品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确定江门立邦应向中国立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刘某系荷塘某涂料厂的经营者,该涂料厂与江门立邦公司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该涂料厂是涉案侵权产品的实际生产者,与江门立邦公司是共同的侵权人,应当与江门立邦公司共同向中国立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立邦××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到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企业字号手续,不得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文字,停止销售并回收外包装含有"立邦"字样的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向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立邦××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与刘某共同向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