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2020-07-13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3日 23时04分36秒

    

    2012年10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中国3家应诉企业诉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中亚铝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广亚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的原告为中国铝型材生产商,要求就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铝型材反倾销调查的部分认定进行审查。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将广亚铝业、新中亚铝业和中亚铝业这3家关联出口商/生产商视为一个单一实体的做法有误,且在计算倾销税率时不恰当地适用了可获得的不利事实。对此,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516A(a)(2)(B)(i)、19U.S.C.§1516a(a)(2)(B)(i)(2006)及28U.S.C.§1581(c)(2006)作出了判决。

    审查标准:

    根据19U.S.C.§1516a(b)(1)(B)(i),美国商务部的认定将得到认可,除非其“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将这3家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实体的做法有实质性证据的支持,而且商务部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的做法在对登记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后也是合理的。因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商务部就该案作出的终裁裁定。

    案件背景:

    2010年4月27日,美国商务部启动对华铝型材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2010年11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初裁;2011年4月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初裁和终裁替代国均为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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