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1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厅长于会文受省政府委托,作的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介绍,2002年7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需要通过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管理措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对大气污染防治原则、监管手段、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为实现法制统一,把上位法的立法精神贯彻落实到地方法规,更好地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打赢蓝天保卫战,修订《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据了解,此次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了较大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二是进一步细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了监管手段;三是突出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时段大气污染防治;四是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五是强化了公众参与,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明确,在我省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实行区域统筹、综合规划和联合防治制度、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及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人口集中的城市,实行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规定城市建成区内大气污染严重企业应有计划地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同时,细化了重点领域及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提出建立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措施,考虑到不同季节大气环境承载力差异,规定地方政府在重污染天气形成前,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减少污染物累计,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在提高处罚标准,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修订草案还提出了设立有奖举报和聘任社会监督员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