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流通领域节能灯商品进行了抽查检验,合格率为52.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机械强度、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显色指数、色容差、谐波含量。本次抽检检验依据为GB16844-2008《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GB/T17263-200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性能要求》和GB17625.1-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及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检验项目包括标志、互换性、防触电要求、机械强度、灯功率、初始光效/光通量、显色指数、色容差、谐波含量等。对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处罚。凡公示的不合格商品生产企业和有关经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采取召回、下架、退市等措施,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责任编辑: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