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冬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解读

   2020-07-16 聪慧网sxxjymy5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6日 00时30分2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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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冬梅

国家消防标准化委员会委员贾冬梅

    国家消防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国家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专家组成员、中国消防协会常务理事、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国家注册质量体系审核员、河北省应急管理厅防火专家组组长贾冬梅出席本次会议,并发表讲话,以下是发言实录。

    国家、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11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令

    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6月2日发布并施行

    

文件

     贾老师介绍:消防工作主要依据—《消防法》

     第10条内容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原内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新第11条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原内容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12条

    新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原内容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13条

    新内容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原内容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设计审查验收范围

    1、适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2、不适用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

    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场所。

    1、按建筑面积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0000㎡;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15000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10000㎡;

    •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工车间,寺庙、教堂>2500㎡;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500㎡。

    消防设计审查

    •在消防审计审查环节,今后将不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消防验收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在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其他建设工程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抽查比例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抽查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对象按照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公众聚集场所不低于50%、厂房不低于20%、住宅不低于5%、办公不低于5%、其他工程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在出具备案凭证时随机确定。

    •第三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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