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制药工业网】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被告人杨某、彭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用于生产治疗肺癌药品的某种原料药,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两名被告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被告人杨某系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彭某系江苏某生物医药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股东、总工程师、研发中心主任。经查明,2015年5月起,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用于治疗肺癌的某种原料药后,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以每克人民币4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2016年,杨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彭某,并提出向彭某购买该种原料药后再行销售。此后,彭某经自行研发后,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生产出原料药,并与杨某约定以每千克3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杨某从彭某处购买了160克,并加价转售。2017年7月,公安机关接举报在张家港查获彭某发给杨某及杨某客户的4件快递,4件快递内的原料药重量达2.9千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原料药均应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销售原料药需经批准的情况下,仍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彭某在明知本人和公司没有生产、销售原料药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自行生产原料药,并销售给被告人杨某,销售金额达9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某、彭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庭前还缴纳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二人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