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化工网讯: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荣某非法运输危化品危险驾驶案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台州市范围内首起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荣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情回顾
2018年04月13日,荣某驾驶浙JC****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磐安县义磐液化气站充装液化石油气后,18时许从S26诸永高速磐安收费站上高速,沿S26诸永高速至白塔枢纽转入S28台金高速。20时30分许,行驶至S28台金高速长石隧道内时,因车辆右后轮脱落导致方向失控侧翻在高速公路上,同时车上装载的157个液化石油气瓶散落在车道上。
事发位置监控显示:货车失控后侧翻滑出几十米,车厢与路面摩擦产生大量火花,煤气瓶从车厢内蹦出,散落在高速路面上,过往车辆纷纷避让,现场险象环生。
台州高速交警支队立即启动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会同应急办、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处置。经现场评估后,将散落的钢瓶交由具备资质的燃气公司运输至安全地点存放。
4月16日,荣某因驾驶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格的机动车在禁止通行路段运输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黄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荣某为追求经济利益使用包括超检验期、达到报废标准的钢瓶跨地区充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其驾驶的浙JC****号轻型厢式货车性质为非营运,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其当天行驶的路线——诸永高速公路磐安收费站至白塔枢纽路段对危化品车禁止通行。根据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该车装载的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事发时,该车共装载了157个液化石油气罐体,超载率达到339.39%,并在高速公路隧道内造成事故翻车,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了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