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水工业网 近日,天津市发布环保局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布,详情如下:
天津市环保局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确保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时我局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54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环保局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启动、调整、终止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预警、应急、调查等工作,及天津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工作原则
依法依规、以人为本、明确责任、分级管理,平战结合、整合资源。
2预警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2.1Ⅰ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造成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2.2Ⅱ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2.3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区的水污染突发事件。
2.4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区行政区域纠纷;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3.1.1成立天津市环保局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部”),局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环保局分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副局长担任,局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应急中心。
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急中心、办公室、规财处、水处、土处、生态处、科监处、宣教处、执法总队、环科院、监测中心、宣教中心。
3.1.2局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上级和相关市级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我市环保系统做好我市重大和跨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必要时组织相关领域治理专家,指导、帮助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较大和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