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包容性”无人机管理意见 科学监管利于未来

   2020-07-16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6日 16时28分30秒

    全国各地频频发生无人机扰航事件后,多省市相继出台了无人机管理规定以加强监管。近日,“无人机之都”深圳也发布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并就具体的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与创新,更为科学、合理地兼顾了管理与发展的平衡。

    随着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逐渐普及,诸如“黑飞”、“扰航”之类的事件也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不仅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为了加强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各省市地方开始陆续出台相关管理规定,而最新的动作来自“无人机之都”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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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目前对于无人机的生产、销售、飞行等环节的监管存在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监管。近日,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了《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并就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

    体现包容:分清禁飞与限飞

    从《办法》中来看,此次深圳版本相对于其他地方版本的主要亮点之一就在于为了体现“无人机之都”的担当姿态,支持无人机行业的发展,遵循包容、平衡的大方向,分清了禁飞区与限飞区,为无人机飞行留下了“保留地”。

    根据《办法》详细说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机场跑道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飞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不得同时高出原地面30米和机场标高150米;除在室内或拦网内等隔离空间飞行外,无人机应当在昼间目视范围内飞行,其飞行半径不得超出500米,且相对地面高度不得超出120米。

    通过采取这种三维的管理方式把地点和高度同时纳入保护范围内,而不是像其他地方一样全城禁飞,既方便管理,也更加切实可行。

    其实,深圳此次设立限飞区的设想也正是回应了此前大疆的诉求,即“以技术管理技术、以监管代替禁飞、除敏感区域外禁飞不如限飞”。毕竟大疆不仅是国内最大的无人机制造商,也是全球最大的消费级无人机巨头,其意见基本能够代表无人机行业普遍的现实性需求,就是不要因为一刀切的“禁飞”,而伤害了行业的正常发展。所以,深圳此次的考量,值得其他地方好好参考。

    完善监管:细化监管对象分类

    除了设立限飞区的亮点外,深圳在《办法》中还本着问题导向的原则,明确了监管对象,即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的,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这样,不仅将监管范围涵盖在民用之内,而且还将劣质和组装无人机纳入了监管,考虑得更为全面。

    其实,此前发生的多起无人机扰航事件,真正的“杀手”并非是正规的多旋翼无人机,而大多是自行组装的航模等航空飞行器。因此,对监管对象进行合理区分、细化,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黑飞”行为的监管,还天空一片安宁。

    不过,现在大多数无人机管理办法仍以重量为无人机划分主要标准,其实是不太适合的。且不说在重量限定范围外依然有很多无人机存在,而且被圈定在范围内的小型无人机现在功能也越来越强大,重量已经难以真正反映无人机的现实状况了。因此,对于无人机范围鉴定的方式上,还有一定的完善空间。

    严禁违法:不准“酒驾”、禁止“偷拍”

    “酒驾”一直是交通管理当中的重点话题,而在无人机飞行当中也值得重视。此次《办法》中对于无人机“酒驾”就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中明确规定无人机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随着无人机的发展,对于个人隐私与国家安全的威胁也随之趋于增长。此前,无人机偷拍个人隐私事件与航拍军事管理区事件不时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办法》中就无人机偷拍、扰乱秩序等问题业做出了相关规定,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无人机从事违法飞行和拍摄。

    展望未来:理顺申报程序、落实科学监管

    当前,虽然各个地方出台的无人机管理规定都明确要求,无人机飞行前必须进行申报,但是由于目前空管、民航、公安、空军“四龙治水”,申报程序太过复杂,多头管理责任不清,导致许多单位与个人难以获得合法飞行的“准飞证”。

    因此,接下来,如何理顺、简化申报程序,统一监管机构职责,就成为必须重视的门槛之一。

    从深圳此番发布的《办法》来看,更加关注行业声音、更加考虑行业发展,更加兼顾管理平衡,更为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无论是对监管本身,还是对于无人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且积极的意义。随着国家与地方对于无人机监管模式的探索趋于成熟、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无人机行业的前景依然广阔而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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