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发布人工智能伦理报告 “幸福、信任、可持续”成核心词

   2020-07-16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6日 17时41分03秒

    近日,腾讯研究院和腾讯AILab联合发布了人工智能伦理报告《智能时代的技术伦理观——重塑数字社会的信任》。人工智能伦理是国际社会近几年关注的焦点话题。近,国内外都有重大进展,OECD成员国采纳了由各国政府签署的AI原则,即“负责任地管理可信AI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stewardship of trustworthy AI)”,这些原则之后被G20采纳,成为人工智能治理方面的政府间国际共识,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敏捷灵活的治理方式。无独有偶,我国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也于近日发布,提出和谐友好、公平公正、包容共享、尊重隐私、安全可控、共担责任、开放协作、敏捷治理八项原则,以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

    在此背景下,在腾讯研究院过去几年对人工智能伦理进行的持续研究的基础上,腾讯研究院和腾讯AILab联合研究形成了这份人工智能伦理报告《智能时代的技术伦理观——重塑数字社会的信任》,认为在“科技向善”理念之下,需要倡导面向人工智能的新的技术伦理观,包含三个层面:技术信任,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需要价值引导,做到可用、可靠、可知、可控(“四可”);个体幸福,确保人人都有追求数字福祉、幸福工作的权利,在人机共生的智能社会实现个体更自由、智慧、幸福的发展;社会可持续,践行“科技向善”,发挥好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巨大“向善”潜力,善用技术塑造健康包容可持续的智慧社会,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以下为《智能时代的技术伦理观——重塑数字社会的信任》主要内容:

    互联网的前三十年,是一个连接一切的故事,这个故事以的速度和规模改变着人类和人类社会。如今,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集群加速发展,有望引领第四次工业革命,智能时代的大幕正在拉开,无处不在的数据和算法正在催生一种新型的人工智能驱动的经济和社会形式,生物层、物理层、技术层可能融合为三位一体。简言之,人工智能正在改变这个世界。

    因此在当前,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这一轮新技术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无疑能够成为一股“向善”的力量,继续造福于人类和人类社会。但任何具有变革性的新技术都必然带来法律的、伦理的以及社会的影响。例如,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及其应用带来的隐私保护、信息、算法歧视、网络安全、网络犯罪、网络过度使用等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焦点,引发全球范围内对数字技术及其应用的影响的反思和讨论,探索如何让新技术带来个人和社会福祉的大化。

    因此,人工智能伦理开始从幕后走到前台,成为纠偏和矫正科技行业的狭隘的技术向度和利益局限的重要保障。正如华裔AI科学家李飞飞所言,要让伦理成为人工智能研究与发展的根本组成部分。在此背景下,从政府到行业再到学术界,全球掀起了一股探索制定人工智能伦理原则的热潮,欧盟、德国、英国、OECD、G20、IEEE、谷歌、微软等诸多主体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共同促进AI知识的共享和可信AI的构建。要言之,各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对伦理的思考和伦理保障。

    从早的计算机到后来的信息再到如今的数据和算法,伴随着技术伦理的关注焦点的转变,技术伦理正在迈向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提出新的技术伦理(technologyethics),探索AI、个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平衡。就AI技术自身而言,AI需要价值引导,应做到可用、可靠、可知、可控(“四可”),从而让人们可以信任AI,让AI可以给个人和社会创造价值;就AI与个人之关系而言,幸福是人生的目的,需要构建和谐共生的人机关系,保障个人的数字福祉和幸福工作权利,实现智能社会人机共生,让个体更自由、智慧、幸福地生活和发展;就AI与社会之关系而言,AI所具有的巨大的“向善”潜力是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无法比拟的,可以成为一股“向善”的力量,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包容可持续发展。

    信任(trust):人工智能需要价值引导,做到可用、可靠、可知、可控(“四可”)

    就AI而言,虽然技术自身没有道德、伦理的品质,但是开发、使用技术的人会赋予其伦理价值,因为基于数据做决策的软件是人设计的,他们设计模型、选择数据并赋予数据意义,从而影响我们的行为。所以,这些代码并非价值中立,其中包括了太多关于我们的现在和未来的决定。更进一步,现在人们无法完全信任人工智能,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缺乏足够信息,对这些与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的技术发展缺少足够的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缺乏预见能力,既无法预料企业会拿自己的数据做什么,也无法预测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因此,我们需要构建能够让社会公众信任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规制体系,让技术接受价值引导。

    作为建立技术信任的起点,我们认为,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遵循伦理原则。为此,秉持“负责任研究与创新”(responsibleresearchandinnovation)、“科技向善”等理念,我们进一步阐述“四可”原则,用以引导负责任地发展和应用工智能技术,使其可以造福于人类和人类社会。并将“四可”翻译为“ARCC”(available,reliable,comprehensible,controllable,即ARCC,读作ark)。正如传说中保存人类文明火种的诺亚方舟,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需要以“伦理方舟”为保障,确保将来友好、和谐、共生的人机关系。

    第一,可用(available)。发展人工智能的首要目的,是促进人类发展,给人类和人类社会带来福祉,实现包容、普惠和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可以获取、使用人工智能,让人们都能共享技术红利,避免出现技术鸿沟。可用性还意味着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人机共生、包容性以及公平无歧视,要求践行“经由设计的伦理”(ethicsbydesign)理念,将伦理价值融入到AI产品、服务的设计当中。

    第二,可靠(reliable)。人工智能应当是安全可靠的,能够防范网络攻击等恶意干扰和其它意外后果,实现安全、稳定与可靠。一方面人工智能系统应当经过严格的测试和验证,确保其性能达到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应确保数字网络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全。

    第三,可知(comprehensible)。人工智能应当是透明的、可解释的,是人可以理解的,避免技术“黑盒”影响人们对人工智能的信任。研发人员需要致力于解决人工智能“黑盒”问题,实现可理解、可解释的人工智能算法模型。此外,对于由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的决策和行为,在适当的时候应能提供说明或者解释,包括背后的逻辑和数据,这要求记录设计选择和相关数据,而不是一味追求技术透明。换句话说,技术透明或者说算法透明不是对算法的每一个步骤、算法的技术原理和实现细节进行解释,简单公开算法系统的源代码也不能提供有效的透明度,反倒可能威胁数据隐私或影响技术安全应用。相反,在AI系统的行为和决策上实现有效透明将更可取,也能提供显著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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