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供暖标准:室温不到18℃可要求退钱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6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16时41分46秒

    慧聪家居采暖网 即将到来的供暖季,或许会因一部规章的实施厘清往年曾出现的各式纠纷。

  我省首部关于供热用热的政府规章——《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6日以第7号政府令颁布,并赶在今年供热开始前正式实施(11月1日起实施)。 

  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解读,以便让公众了解《办法》、更好地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供热


  问您最想问的

  室温低于18℃,怎么举报?

  供暖季,大家最关心的除了取暖费,就属家里是否真能暖和了。《办法》对室内温度及如何退费都有了明确规定。那在这个取暖季如果室温低于18℃,或者停热,热费该怎么退?

  对此,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热用户认为室温达不到18℃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

  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达标有争议的,可委托具备室内温度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省住建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贤明表示,《办法》围绕供暖最根本的体制问题、最核心的温度问题、最关键的价格问题、最基础的稳定供热问题、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1

  供热一体化

  供热单位将和用户直接对接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供热应当实行管网、换热站、用户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由供热单位直供到户。

  尚未实行一体化经营管理体制的,有关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消由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换热站的模式。

  -解读:李贤明说,目前部分城市供热实行物业托管收费,带来了一系列矛盾。

  物业单位对产权属于业主的二次管网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

  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经常控制阀门开度,虚报采暖户数,而供热企业对此没有相应的制约手段。

  同时,热用户室温状况和需求不能直接反映到供热企业,部分物业公司采暖费和物业费捆绑收费,引发的供热矛盾和投诉不断。

  为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要统一供热服务体制。

  关键词2

  权责明确

  供热用热双方签合同明确权责

  按照《办法》要求,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关键词3

  室温标准

  起居室卫生间室温不低于18℃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温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解读:李贤明说,《办法》确定了供热标准。

  由于我省各市供热时间不一,《办法》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供热温度一直是居民和供热企业关注的焦点,目前各省市标准不一。

  为规范管理,经过充分调研,我省把有关国家标准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按照最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定为供暖期间,要保证用户室温不低于18℃。

  关键词4

  管网建设费

  不得向用户收取管网建设费

  按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其安全和环保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办法》明确,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

  此外,《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热费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方式计收。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同时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还将被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5

  用热服务

  物业捆绑水电收费要受罚

  《办法》专门设用热服务一章,对居民用热权益保护及纠纷解决做出了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了居民的投诉渠道,要求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为解决目前收费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第三十六条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

  为维护用户权益,还规定了热费退还机制,在第三十七条明确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九条明确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解读: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咨询或者投诉;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接到咨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即时答复并及时处理。

  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不一样,石家庄、邢台、秦皇岛、保定是供热办,唐山、廊坊、承德是住建局,张家口、邯郸是公用局,衡水、沧州是城管局。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sxxjymy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用户协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6039256号-5  |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