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家居采暖网 在28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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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主要修改部分:(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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