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供热条例开征民意 卧室客厅须18℃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16时57分07秒

    慧聪家居采暖网 《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今天(7月2日)起面向全省开征民意。根据送审稿,山东拟规定有条件的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应配套建设供热设施。另外,在制定和调整居民采暖热价时,应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等相关方面意见,而供热企业则应保证在采暖供热期内,用暖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能低于18℃。

    该条例拟规定,在正常的室外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室内采暖系统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如果供暖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应如何赔偿?该条例拟规定,若供热企业按面积收取采暖供热费,当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时,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30%;当用户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时,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50%;若用户室温低于14℃,供热企业应按日退还不达标期间供热费的100%。

    另外,山东供热条例拟规定,供热企业应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停止供热。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提前2天通知用户。除不可抗力作用外,若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供热企业应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供热费。另外,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缴供热费,停止向其他已缴费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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