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供热采暖网讯】“房子空置,我也跟供热公司签订了停止供暖合同,为何还要缴纳供暖费?”孙某和赵某夫妻二人对此十分不解。
孙某和赵某的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产因闲置未居住使用,夫妻二人便与供热公司签订了《停止供暖服务协议书》。此后,供热公司暂停供热,孙某、赵某亦未再缴纳供暖费。不过,两年后,供热公司将孙某、赵某告上了法院,索要供暖费。
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热能具有辐射性和传导性,供热系统是在向整栋建筑物进行供热,单栋建筑物内房屋之间的墙体、楼板并无保温措施,对一套房屋停热后,热量还是会通过四邻的墙体、楼板向该房屋进行传热,单个用户停热后,相邻用户要保持正常采暖势必增加热能消耗,同时按照全部用热设计的管网平衡也被打破,供热不经济性增加。此外,单个用户暂停用热后,供热单位的服务责任并未终止,供热单位仍然承担着管理的责任,以及在事故状态下的抢修责任,供热单位的基本运行成本不因单个用户暂停用热而减少。故业主理应在暂停供热期间向供热公司缴纳相应的供热基本费用。
对于供热基本费用的收取标准问题,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在双方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参照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确定按照应缴纳供暖费的60%支付。
据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令孙某、赵某向供热公司缴纳相应的供热基本费用。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