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

   2020-07-17 聪慧网sxxjymy40
核心提示:发表于: 2020年07月17日 17时25分22秒

    慧聪供热采暖网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阳泉市集中供热条例》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经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0年3月31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安全,促进城乡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以热电联产为主、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为辅的热源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能力。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新建建筑配套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换热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设在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避免噪声扰民。

    第七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预留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和空间。

    预留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坏、占用、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集中供热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有关档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中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依据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同步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新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与供热管网管道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地下管线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解决。供热管网建设确实需要穿越建筑物区域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条城乡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区内的新建建筑,应当采取集中供热,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首次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以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维护、维修、管理、更新费用计入热价成本。供热分户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和安装,由建设单位和供热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协商确定。

    既有建筑集中供热采暖系统应当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承担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新建住宅的集中供热设施,应当承担不少于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集中供热设施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二条新建建筑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补建集中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

第三章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热源企业厂区以及出墙一米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企业负责;

    (二)热源企业出墙一米以外至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

    (三)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至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热用户负责;

    (四)非居民热用户与供热企业之间的维护、维修、改造、更新等有关责任,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养护、维修、改造、更新,确保热源充足供应,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热用户应当定期检查室内供热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热计量装置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因热用户原因导致供热计量装置损坏的,维护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十五条供热期发生供热设施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企业可以先行施工,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和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保障抢修及时进行。

    供热企业抢修供热设施,确实需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妨碍抢修障碍物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产权人。热用户室内装饰影响供热设施抢修的,产权人应当配合供热企业予以拆除。抢修结束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予以合理赔偿、补偿。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企业、供热企业查询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工程建设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因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 sxxjymy
    加关注0
  • 没有留下签名~~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用户协议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隐私政策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浙ICP备16039256号-5  |  浙公网安备 33060302000814号